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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二)工程材料及施工有關紀錄。(三)混凝土之塌度試驗。(四)已完成之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試驗。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所有執行工程均應抽驗,並製作紀錄。工程費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使用混凝土量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七、抽驗紀錄處理:(一)工程施工品質之抽驗應予紀錄,其格式詳如附表一。(二)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應定期辦理抽驗,並彙整抽驗結果統計表,其格式及內容,應涵蓋各機關各項計畫應抽驗件次、監工人員於年度內所監督之工程,抽驗結果無不合格紀錄,且至少有五件工程或八件次鑽心取樣抽驗合格(其中至少有上級機關之鑽心抽驗二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