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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依改制前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一百 零九年十月二十八 日農水保字第一○ 九一八六五六八八 號令,指崩塌面積 十公頃、崩塌體積 十萬立方公尺或崩 塌深度十公尺以上 之「崩塌區」,然有 可能發生崩塌災害 之潛勢區,實務上 亦有劃定為特定水 土保持區需求,以 保護土地資源及民 眾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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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二、土壤有效深度:指從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層深度,以公分表示之,其分級如下:(一)甚深層:超過九十公分。依土地表面所呈現之沖蝕徵狀決定之,其分級如下:(一)輕微:沖蝕溝寬度未滿三十公分且深度未滿十五公分之土地。中等:地面有溝狀沖蝕現象,其沖蝕溝寬度三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且深度十五公分至三十公分之土地。(三)嚴重: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呈U型、V型或UV複合型,仍得以植生方法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