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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不適用本法 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 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 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 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不適用本法 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 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 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 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不適用本法 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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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 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第四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第十八條 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 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 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 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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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 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第四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第十八條 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 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 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 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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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 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第四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第十八條 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 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 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 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 設推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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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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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 務之人。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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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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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第 10 條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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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