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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二) 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變更設計或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檢附變更設計預算書函報執行機關之上級 (二)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變更設計或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檢附變更設計預算書函報執行機關之上級 (二)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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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之給付,依照機關核定之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廠商申請出具安全切結並經機關檢討不妨礙安全,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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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契約金額百分 之十及一百萬元者,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 「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簽准後,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