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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圖、原登記面積及實地現況辦理測量,項土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測量結果或第三項之調處結果,其土地面積或界址發生變動者,該地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 事人一造之申請,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十五 條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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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八章 水利經費 第八十四條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 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規則規定同時違反 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 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 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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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 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 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 農業單位建檔列管。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 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 登記。將計畫名稱及範圍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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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 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 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 農業單位建檔列管。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 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 登記。 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八章 水利經費 第八十四條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 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 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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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 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 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 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有權 管制 第三 舍建 落之 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 第 十三 條 起造 市、 建築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名稱及範圍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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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按照土地參考資訊檔建檔格 式完成建檔,並依據土地參考檔資訊作業要點之規 定,送地政機關轉登錄於土地參考資料檔,提供民 眾查詢及參考。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將計畫名 稱及範圍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 檔,提供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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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七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第八十三條之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 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則規定同時違反 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 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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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七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第八十三條之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 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則規定同時違反 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 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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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 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 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七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第八十三條之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 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 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 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規則規定同時違 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 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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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5 條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