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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之合計數為分母,「統一設計」合計數為分子計算)或十戶以上同意由該區規劃團隊提報水土保持局備案之執業建築師(之合計數為分母,取得建造執照之戶數為分子計算)或十戶以上,即符合本項設計費發放標準。在九十年八月一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團隊建築師將二十戶以上之建造執照(影本)暨申請表( 附表一/PDF檔),彙總向所轄鄉(鎮、即符合本項設計費發放標準;若屆時未能提送或未達二十戶者不予補助。(四)設計費補助申請程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