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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農場內各項設施之合法使用文件(包括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容許使用證明文件)。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會勘,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期間,並定查核時點,敘明具體理由後, □ 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而作非執照載明用途使用(如寮舍作住宿或餐廳使用…農場內各項設施之合法使用文件(包括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與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會勘,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期間,並定 查核時點,敘明具體理由後,報請農委會核准, 農委會應 依實際狀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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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13
- 內容:
- 合法建物證明(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 件)(註1) (5)社會影響力實績(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謄本、建物使用 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 註:合法建物證明以建築使用執照為主,無使用執照且為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者,可佐附下列文件之一,向鄉(鎮、市、區) 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3) 稅籍登記 (4) 合法建物證明 (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註1) (5) 社會影響力實績(曾經辦理執行或推動之農村發展工作實績證明或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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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如須由 廠商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使用執照或其他類似文件者,其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以致有遲延時,機關不得以此遲延為由拒絕辦理驗收付款。準備使用執照申請事宜 督導 協辦 協辦 辦理 工契9-(十四)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辦理使用執照申請 督導 協辦 協辦 辦理 工契9-(十四)、15-(十三)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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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5-23
- 內容:
- 畫核定時檢附工廠登記證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或建物使用執照。設置地點應為自有土地或自有廠 房,並應 於計畫核定時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建物使用執 照。 設備須以鮮明色彩油漆標示計畫編號「並務必取得主管機關核 發且符合容許使用項目之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使用執照、休閒農場許可 登記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勾選 設備類型 坐落 地號 既有建物使用 執照字號(登 記證字號) 申請中但 尚未興建 之進度 務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且符合容許使用項 目之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使用執照、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農 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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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2-08
- 內容:
- 合法建物證明 (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註1) (5)社會影響力實績(合法建物證明 文件(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註) 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現場照片及影片、 註 :合法建物證明以 建築使用執照為主,無使用執照且為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 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者,可佐附下列文件之一,向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稅籍登記 (4)合法建物證明(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註1) (5)社會影響力實績(曾經辦理執行或推動之農村發展工作實績證明或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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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重新審 第 六 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 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 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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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 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 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第十一條 受補助者完成個別宅院整 建,應檢附建築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 資料,併同單據或原始憑證、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補助證明文件影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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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 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 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第十一條 受補助者完成個別宅院整 建,應檢附建築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 資料,併同單據或原始憑證、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補助證明文件影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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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受補助者完成個別宅院整建,應檢附建築使用執照或 其他相關資料,併同單據或原始憑證、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使用 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 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 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 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 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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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 執照者,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限 制。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第十一條 受補助者完成個別宅院整 建,應檢附建築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 資料,併同單據或原始憑證、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補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