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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第 4 條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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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四、增訂本點第九款以配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強化機關落實生態檢 核管控機制」增加生態 檢核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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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4-08
- 內容:
- (三)第九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四)第十二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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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開挖整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之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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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不得擅墾占用)第十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第三章 非農業使用(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第三十條 刪除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