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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抽驗之百分之十,並得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三)本會:採機動方式抽驗。由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指定之;其所有損失(包括供給材料)由廠商負擔。九、追蹤抽驗:(一)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其廠商應依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之通知改正。(二)前項廠商於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後一年內,所承攬之工程應列為當然鑽心抽驗之工程。十二、評鑑小組評選為優良農建工程者,得對其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廠商及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一)得獎之機關(單位)及廠商,頒發獎牌一面;得獎之個人頒發獎座一座及獎品或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