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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農村再生實質建設項目:(一)人行步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三)人行步道、社區道路、廣場、停車場宜採透水鋪面,以涵養水源。(四)綠美化之植栽儘量以當地原生樹種之苗木栽種,應減少混凝土之工程施作,設置必要緩衝綠帶及步道,兼具生態保護之適宜工法,以營造永續生態之多樣環境。意見處理: ※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 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意見處理: ※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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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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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十三、補助經費注意事項:(一)本計畫除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外,不補助新建任何建築物,請充分利用既有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補助新(改)建該等設施需事先評估其必要性、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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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