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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實施項目及內容: 六、社區動員參與推動方式:(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七、實施進度:(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實施項目及內容: 六、社區動員參與推動方式:(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 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七、實施進度:(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 八、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實施項目及內容: 六、社區動員參與推動方式: (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七、實施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 八、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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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九、頒獎及表揚:得獎名單將於頒獎典禮揭曉,進入複選單位均受邀參加頒獎典禮接受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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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社區動員參與方式: (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九、實施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 八、社區動員參與方式: (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九、實施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社區動員參與方式: (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九、實施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 八、社區動員參與方式: (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九、實施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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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派員參加分組之運作,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機關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各分組主導機關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派員參加分組之運作, 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 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 導機關彙整,以配合執行 災害應變處置作為;各分 組主導機關遇無法協調或 整合有困難時,功能分組主導機關之要 求,派員參加分組之運作, 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 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 導機關彙整,以配合執行 災害應變處置作為;各分 組主導機關遇無法協調或 整合有困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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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9-01
- 內容:
- 或近一年曾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但尚未納入土石流潛勢溪流公布名單者。或近一年曾發生 土石流災害之溪流,但尚未納入土石流潛勢溪流公 布名單者。為本署已公布之土石 流潛勢溪流,或近一 年曾發生土石流災害 之溪流,但尚未納入 土石流潛勢溪流公布 名單者。 為本局已公布之土石 流潛勢溪流,或近一年 曾發生土石流災害之 溪流,但尚未納入土石 流潛勢溪流公布名單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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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委員(名單另列)除依本局工程類別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外聘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所屬各分局、退休資深人員及相關領域中具下列資格之一人員遴選之:(一)依法取得土木、前項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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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4-19
- 內容:
- 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四)外聘委員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分署長核定。並依工程類 別,自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 會所建置之專 家名單中遴選 之。四)外聘委員未能 於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建 置之專家名單 中覓得適當人 選者,得敘明 理由,另行遴 選後簽報分署 長核定。 並依工程類 別,自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 會所建置之專 家名單中遴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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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附平面規劃構想圖及施作示意圖) 八、社區動員參與方式: (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九、實施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 十、後續維護管理辦法: 十一、預期效益:計畫項目及內容: (附平面規劃構想圖及施作示意圖) 八、社區動員參與方式: (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九、實施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 十、後續維護管理辦法: 十一、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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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培根師資審查委員會審核確認後,得以納入培根師資庫名單:1. 國內大專院校以上任職相關科系者。 本署得建立培根課程與增能課程年度推薦師資名單。(二) 各階段培根課程與增能課程完成後,得向本署查詢課程研習時數證師資審查委員會審 核確認後,得以納入培根師 資庫名單: 一、 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之執 行分類, 核確認後,得以納入培根師 資庫名單: 1.國內大專院校以上任職相 關科系者。本局得參酌師資庫內講師 實際授課情形,建立年度推 薦師資名單。 十二、培根課程師資時數限制: 授課講師當年度同一社區 同一班別授課時數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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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5-13
- 內容:
- 本小組完成前項考評工作後,應召開總考評會議,決議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獎項建議名次及建議獲獎名單,報請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