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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處整治工程設施描述,以 及一個以上之警告標誌設置(以有無保全對象為準);即若該條溪流只有一處鄰近溢流暫不須整治 □良好 □尚可 □待改進 警告標誌設置位 置評估 GPS定位坐 標系統: Y: 設置照片位置 □無 警告標誌設置位 置簡述 □合適 □不合適 □暫不須設置 □編號錯誤、保全對象 B 中游 F 工程設施 C 下游 G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 D 溢流點 H 保全住戶 c.或若該照片可 代表下游保全對象、保全住戶及警告標誌設置,則可使用「X縣DF 001-CEGH01-07030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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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處整治工程設施描述,以 及一個以上之警告標誌設置(以有無保全對象為準);即若該條溪流只有一處鄰近溢流暫不須整治 □良好 □尚可 □待改進 警告標誌設置位 置評估 GPS定位坐 標系統: Y: 設置照片位置 □無 警告標誌設置位 置簡述 □合適 □不合適 □暫不須設置 □編號錯誤、B 中游 F 工程設施 C 下游 G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 D 溢流點 H 保全住戶 c.或若該照片可 代表下游保全對象、保全住戶及警告標誌設置,則可使用「X縣DF 001-CEGH01-07030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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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下坡面擋土牆處,得設置護欄、導 標及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 得於農路明顯地點設置限速及禁止 車輛進入標誌,於農路迴頭彎、 下坡面擋土牆處,得設置護欄、導 標及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 得於農路明顯地點設置限速及禁止 車輛進入標誌,於農路迴頭彎、下坡面擋土牆處,得設置護欄、導標及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得於農路明顯地點設置限速及禁止車輛進入標誌,於農路迴頭彎、下坡面擋土牆處,得設置護欄、導標及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得於農路明顯地點設置限速及禁止車輛進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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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處整治工程設施描述,以 及一個以上之警告標誌設置(以有無保全對象為準);即若該條溪流只有一處鄰近溢流暫不須整治 □良好 □尚可 □待改進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 評估 GPS定位坐 標系統: Y: 設置照片位置 □無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 簡述 □合適 □不合適 □暫不須設置 □編號錯誤、保全對象 B 中游 F 工程設施 C 下游 G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 D 溢流點 H 保全住戶 c.或若該照片可 代表下游保全對象、保全住戶及警告標誌設置,則可使用「X縣DF 001-CEGH01-07030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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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器具應避 免佔用道路之車道,若需使用,須於規定距離設置警告標 誌及圍籬。觀測所有之車輛、儀器、 器具應避免佔用道路之車道,若需使用,須於規定距離設置警告標誌 及圍籬。而因本計畫所設計之 滯洪沉砂池較深,故設置警告標誌牌,以提醒民眾未經允許禁止人車靠近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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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尚可 □待改進 □無整治設施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 GPS定位 坐標系統: TWD97 Y: 設置位置照片 □無 警告標誌評估 □合適 □不合適 □建議設置 □暫不須設置 危險聚落評估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若有警告標誌,則記錄「GPS定位」以及「設置位置照片」(詳如照片編碼規則);若 無警告標誌,則勾選「無」,其餘毋須填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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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不須整治 □尚可 □待改進 □無整治設施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 GPS定位 坐標系統: TWD97 □無 X: Y: 設置位置照片□無 警告標誌評估□合適 □不合適 □建議設置 □暫不須設置 危險聚落評估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若有警告標誌,則記錄「GPS定位」以及「設置位置照片」(詳 如照片編碼規則);若無警告標誌,則勾選「無」,其餘毋須填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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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緊急處理措施包 括警告標誌、臨時性排水設施、防止地表水滲入(如鋪塑膠布、或以粘土填 塞裂縫等)、坡趾穩定(如堆土、蛇籠施作等),平常保有水體之滯洪池(如濕式滯洪池或沉砂滯洪池)得豎立警 告標誌,必要時滯洪池可採用安全階台(safety ledge)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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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於農路迴頭彎、下坡面擋土牆處,得設置護欄、反光導標及各類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得於農路明顯地點設置最高限速標誌及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其路面兩側酌設標線或反光路面標記;縱坡度大於百分之十或彎道路段並酌設跳動路面或警告標誌,以維護行車安全。危險彎道、坡面土石不穩定地區或經由土石流地區及叉路等位置,應加強防護設施預作防範並豎立警告標誌及安全方向導引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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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欄杆應保持完整,有損壞未能修復前,應加設警告標誌及臨時安全措施。3.清除小橋、涵管進出口及排水道之淤泥、行車危險路段,在未改善前應於適當位置設警告標誌或反光鏡,各種標誌應保持完整明顯。因路基缺口或橋梁損壞致交通阻斷時,應即時設置警告標誌。4.行道樹應注意修剪,勿使妨礙行車視線。欄杆應保持完 整,有損壞未能 修復前,應加設 警告標誌及臨時 安全措施。行車危險路段, 在未改善前應於 適當位置設警告 標誌或反光鏡, 各種標誌應保持 完整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