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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 目、細目、認定基準及使用地類別可參考「農 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之附表二 所載認定基準。 2. 位於農村生產區者,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後,辦理認定基準 者,仍須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 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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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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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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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 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 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 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 居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 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 基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 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 準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 能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 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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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 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 基準頒行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 通用地、 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縣 (市) 政府定之。 第三十九條之一 都市計畫住宅區、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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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四、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 屋毀損達不堪居住 程度者,其認定基準 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 同椽木塌毀面積超 過三分之一;或鋼 筋混凝土造成住屋 屋頂之樓板、橫樑 因災龜裂毀損,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 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者,其認定基準如 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 同椽木塌毀面積超 過三分之一;或鋼 筋混凝土造成住屋 屋頂之樓板、橫樑 因災龜裂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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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第二十一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用,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同意,且屬附表二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同意容許使用前,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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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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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第八條 災區建築物因天然 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 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準,得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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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其認定基準如下:(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 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者,其認定基準如 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 同椽木塌毀面積超 過三分之一;或鋼 一、條次變更。醫療費用總 額」應包含「保險 給付支出」及「自 行負擔之醫療費 程度者,其認定基準 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 一;或鋼筋混凝土 造成住屋屋頂之樓 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