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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勘誤表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 1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 1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 14.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 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 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 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 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 或滅失。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 件。
  • 1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 1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 1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依下列規定簡 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 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 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 查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 師公會審查,經審查合格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 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 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 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 18.
    題: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95.4.10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約二十坪),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或免建造執照相關證明文件之合法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於取得使用執照始得發放獎勵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建造費。前項設計補助費依取得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核算之,變更設計者不再追加減補助金額。六、既有建築物申請補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者,其建造費及設計費不予補助,惟整修者仍可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整修費。
  • 19.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 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 查,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 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
  • 20.
    題:
    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99.12.24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5-31
    容:
    二、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補助程序如下:(一)申請集村興建農舍補助,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填列「集村興建農舍獎勵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一/PDF檔)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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