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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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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113年度12月份會計月報
    資料來源:
    會計月報
    發布日期:
    2025-02-11
    容:
    000 540090 付款憑單 預付宜蘭縣政府辦理「流域共生綠藝農旅計畫」補助款 B022 宜蘭縣庫存款戶 113 11 11 2,030,000 540102 付款憑單 預付雲林縣政府辦理「雲林古坑草嶺翻轉環境創生產業計畫」第2期補助 款 B9 雲林縣公庫 113 12 04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 總 計 16,
  • 1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檢討(新訂)補助原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20
    容:
    五、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補助金額分兩期款撥付: 1. (三) 補助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收據作為原始憑證,至相關支用單據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會)計、
  • 13.
    題:
    檢送114年度休閒農場查核及輔導管理計畫研提原則,並請依限函送本署審查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02
    容:
    級別 地方政府 配合款 比例 補助款 比例 第1級 臺北市 25% 75% 第2級 新北市、每案申請補助款以30萬元為上限,且至多補助 比例50%。 2.休閒農場品質提升及特色優化工作: 三、計畫配合款計算方式:配合款/(補助款+配合款)≧ 配合款%。00% → X≧25萬元 即申請本案補助款100萬元,需編列配合款至少25萬元。應即函報本署核備,本署保有 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 14.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研提原則_修正版,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1-02
    容: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助經費之情事時,受補助單位經本署通知繳 回補(捐)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本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 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請求追加 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助經費之情事時,受補助單位經本署通知繳回補(捐)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本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15.
    題:
    114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9
    容:
    定第一期款支用數達60%以上後,得請 撥第2期補助 款。 經費結算:結案核銷時,須由主辦機關會同委員未按核定本設計圖及內容施工者,得收回補助款。結算補助金額低於第一期款撥付金額時,則須繳回。期末查核,查核未通過者,即終止計畫並繳回補助款。 評分方式: 書面資格審查 由本案執行單位組成工作小組進行書面審核。25% 回饋機制 以當年度企業實際獲得補助款金額的5%額度進行現金回饋,回饋對象以參與本署農村社區綠色照顧計10% 回饋機制 以當年度企業實際獲得補助款金額的5%額度進行現金回饋,回饋對象以參與本署農村社區綠色照
  • 16.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已開始徵件,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7
    容: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助經費之情事時,受補助單位經本署通知繳回補(捐)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本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助經費之情事時,受補助單位經本署通知繳 回補(捐)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本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 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17.
    題:
    本署11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區域農遊軸帶整合推動亮點行銷計畫(競爭型)已開始徵件,請洽所屬直轄市、縣(市)府共同辦理計畫研堤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09
    容: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者,其補助款額度不得 高於計畫補助總經費35%、且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預算如涉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者,其補助款額度不得 高於計畫補助總經費35%、且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8572萬元 即補助款100萬元,需編列配合款至少42.8572萬元。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情形向計畫執行單位要求繳 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七)計畫執行進度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本署得視情形暫停撥付 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工作項目預算配置表 年度 工作項目/執行單位 補助款(千元) 配合款(千元) 114年 1.
  • 18.
    題:
    114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1-21
    容:
    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補助款每年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補助金額每年分兩期款撥 付,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 不實而獲獎者,本署應撤銷其所獲補助款,獲獎者並應無條 件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三)獲補助單位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及完成計畫,須由計畫申請 人或聘用、合作青年親自參與各分署辦理之期中、終止計畫並重 新檢討補助額度,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列 為未來本署、各分署相關獎補助計畫審核之重要參考。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 本署將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七)得依實際徵件數量進行調整,
  • 1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11-06
    容:
    七、 補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一) 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八、 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方政府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辦理,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及請求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追加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補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 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
  • 20.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30
    容:
    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 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召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社區 (地區) 現況概述 補助款(A) : (千元) 計畫名稱: 配合款(B) : (安全設施設置計畫 成果報告 計畫編號: 計畫名稱: 計畫經費:補助款 千元,配合款 千元,合計: 千元 受補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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