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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協調選務單位在受理候選人登記及抽籤作業期間,應全程錄影監        控,
  • 12.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    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兼任之公職   選人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二);    本法第七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    地址」及「
  • 13.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2 條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 14.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候選人。第 9 條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登記為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者,仍應於辦理候選人登記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報財產。第 11 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申報之財產,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第 24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公職候選人資格經該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規定者,其申報資料之處理準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 15.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    員會。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 16.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並與其國 家法律之基本原則相符之適當立法和行政措施,及就公職 人員之候選人資格及當選標準訂定規定。各締約國尚應考慮採取與本公約之目的相一致,並與其國 家法律之基本原則相符之適當立法和行政措施,以提高公 職人員候選人競選經費籌措及在適當之情況政黨經費籌措 之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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