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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 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 使用目標之利益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 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 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 前項造地施工計畫,涉及國防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公共安全影響 範圍跨直轄市、縣(市),由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 調查。 前項全國地質調查之調查內容, 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 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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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再生條例 27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 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 第五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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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再生條例 27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 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 第五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 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 使用目標之利益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 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 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 (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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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十三 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 第 十一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 生需要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依本條例第30條規定接受 培根計畫之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 農村活化再生需要 是 直轄市或縣(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十三 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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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興建或修繕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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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農村再生條例 27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 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 第五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 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 使用目標之利益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 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 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 前項造地施工計畫,涉及國防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公共安全影響範 圍跨直轄市、縣(市),由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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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28 農村再生條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 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 第五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 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 使用目標之利益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 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 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 前項造地施工計畫,涉及國防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公共安全影響範 圍跨直轄市、縣(市),由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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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 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 要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 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 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 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 前項造地施工計畫,涉及國防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公共安全 影響範圍跨直轄市、縣(市),由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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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其在地組織及團體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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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二)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1、規劃設計:(1)農村社區產業資源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