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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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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5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公開書件類別:中央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水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公開書件類別:中央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水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公開書件類別:中央政 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需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水 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敏 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公開書件類別:中央政 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需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水 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敏 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
  • 1952.
    題: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4-08
    容:
    動物保育法公告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者。(三)依森林法公告為保安林地者。(十二)依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定為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者。(三)第九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四)第十二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內營字第8781294號、經濟部經(87)水字第8700694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水字第20348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4點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7200水字第09102613340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10076321號、
  • 1953.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3-25
    容:
    三、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文。四、管理機關。 三、環境現況基本資 料,包括環境地 質、土壤、生態、 氣象、水文。 四、管理機關。 三、環境現況基本資 料,包括環境地 質、土壤、生態、 氣象、水文。
  • 1954.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85)鐸鎮字第 0804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綜字第 6945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中華民國103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253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3007836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70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3124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會銜發布,歷經一次修正。
  • 1955.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轄區環境特性或需要,擬訂較前項嚴格之條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四、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三、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染。四、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五、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
  • 1956.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
  • 1957.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三、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染。四、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五、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
  • 1958.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第三章 非農業使用(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第三十條 刪除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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