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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1、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6、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7、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農村社區產業技術應用、產業環境或設施之設置、改善及活化,但不得與其他機關重複補助。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1)認識社區自然環境與生態特色。(2)認識動、植物。(3)社區生態環境防治教育宣導。3、社區生態環境教育:(1)生態環境教育講座、研討及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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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九)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十)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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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十)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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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五千分之一相片基本圖)與面積、人文資源調查、自然環境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之農村社區生活現況。整體發展構想:(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以既有聚落為核心,實施各項整體環境改善。(二)公共設施建設:以滿足農村居民民生基本及農村社區發展需求為前提,新興之基礎建設不得破壞農村整體景觀,干擾生態環境。(三)個別宅院整建:以合法建築物及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且農村社區就個別宅院整建之樣貌、文化保存與活用:對傳承農村文化,保留農村環境之特性、文物、文化資產提出保存及活用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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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退休資深人員及相關領域中具下列資格之一人員遴選之:(一)依法取得土木、水利、測量、環境工程、結構、大地、水土保持、農藝、園藝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3)檢視工地各項勞安及環境保護措施。3.檢視品管文件(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預算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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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一、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七、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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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落實農村由下而上共同參與,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達成農村再生,建立富麗新農村之目標, 申請類型與內容:(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1. 環境改善及綠美化:(1)環境改善及各類空間之綠美化。(2)簡易生態環境保育措施。(3)環境整理及修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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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並免依同法施行細 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 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 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 影響。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 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 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 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 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 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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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第一項臨時住宅之興建,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 四 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 第一項臨時住宅之興 建,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 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 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 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 條之一專業技師簽證後,由 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 核及監督實施。 第一項臨時住宅之興 建,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 定,另以土地參考資訊檔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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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24
- 內容:
- 交通部、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環境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六) 傳染病疫情及環境衛生災情勘查:衛生福利部、環境部。(七) 勘災技術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四) 災區資料收集分析(包括災區水文氣象環境資料及災害資料、歷史災害、構造物設施現況說明)。權責機關代表:本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環境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必要時得 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