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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且其施作之設施涉及居民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以委託管為增進國有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環境景觀,委託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管理國有土地,施以綠美化及代為整理維護環境,經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甲方委託乙方管理之國有土地標示( 乙方僅得使用甲方土地種植花草樹木或整理維護環境,其責任義務及相關限制如下: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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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9-01
- 內容:
- 能代表該區域及鄰近類似條件區域的自然環境。2、 遷建站區域初評: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且站址具代表性,能 代表該區域及鄰近類似條件區域的自然環境。 2.擬建站區域屬土石流 頻發區,且站址具代 表性,能代表該區域 及鄰近類似條件區域 的自然環境。 擬建站區域屬土石流 頻發區,且站址具代表 性,能代表該區域及鄰 近類似條件區域的自 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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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指經直轄市或縣(土地及空間遭棄置廢棄物或使用產生惡臭、孳生蚊蠅等影響環境衛生。二、土地及空間荒廢、閒置致雜草叢生。三、其他居住環境嚴重惡化,足以妨害農村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陋地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