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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放領地所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領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除死亡無人繼承者依民法處理外,七條山坡地範圍內 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 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 權或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