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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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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9-05-16
    容:
    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 為之原則規定,及同 條項但書關於攸關水 資源之重大建設、不 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 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 然遊憩區,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者,不受 限制之但書規定,應 適用於包括水庫集水 區在內之各特定水土 保持區,以落實本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範 之目的。
  • 162.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 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者?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 為百分之二十。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 為百分之二十。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 163.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十九、遊憩設施。二十、水岸遊憩設施。二十一、交通設施。二十二、戶外遊樂設施。二十三、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二十四、森林遊樂設施。二十五、休閒農業設施。十六、遊憩設施。十七、交通設施。十八、戶外遊樂設施。十九、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 16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設施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112.01.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3-19
    容:
    休閒遊憩設施:應特別注重其安全性及警示設施等項。3. 生態池及埤塘:除考量安全性及警示設施外,應特別注重其不透水層施作是否確實。
  • 16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第五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及經內政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 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 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 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 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 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 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 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 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
  • 166.
    題: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100.5.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1-23
    容:
    遊憩動線與指示系統 □ □ □ □ □ 4. 農村特色景觀之保存與改善 □ □ □ □ □ 二、 農村行銷 1.遊憩動線與指示系統 □ □ □ □ □ 4.農村特色景觀之保存與改善 □ □ □ □ □ 二、
  • 167.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既有社區組織及地方文化 (六)公共設施現況及周邊環境分析 (七)交通及觀光遊憩資源 六、構想與實施標的:(含整體規劃發展構想)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 (二)公共設施建設 (聚落或社區屬性及人口分析 (五)既有社區組織及地方文化 (六)公共設施現況及周邊環境分析 (七)交通及觀光遊憩資源 六、構想與實施標的:(含整體規劃發展構想)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 (二)公共設施建設 (三)
  • 168.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是否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 169.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9 條(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凡涉及開挖整地或改變地形、地貌者,應作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農業等用水及改進生態環境並供休閒、遊憩之用。為健全前項農塘之功能,達保水、蓄水及用水之目的,四 節  遊憩地第 176 條(遊憩用地之開挖整地)遊憩用地之開挖整地,依開發建築用地相關規定辦理。
  • 170.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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