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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相關法令之訂定、檢討及修 正。 2.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之核定及函送縣(市)政 府辦理公告及通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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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十二)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定。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不聽者,將通知單位主管,並由管理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 (十二)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定。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不聽者,將通知單位 主管,並由管理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予以列管並禁止違 規人員使用停車場一年, (十二)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 定。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 不聽者,將通知單位主管,並由管理 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予以列管並禁 止違規人員使用停車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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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十二)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定。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不聽者,將通知單位 主管,並由管理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予以列管並禁止違 規人員使用停車場一年, (十二)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 定。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 不聽者,將通知單位主管,並由管理 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予以列管並禁 止違規人員使用停車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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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9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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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5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決定是否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所訂定之相關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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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但本辦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但本辦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登記、營業及納稅。五、經其他有關機關、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第3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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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3-1條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四、依前款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出農舍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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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標題:
-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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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七)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八、已核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務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農業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有無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之情形;倘申請之休閒農業設施未涉及建 三、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工務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農業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有無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之情形;倘申請之休閒農業設施未涉及建築行為者( 三、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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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九、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者,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綠能設施,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同意備案,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