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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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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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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開具支票代為存入投標廠商之存款帳戶,免另立收據。申請以入戶信匯方式退還者:由主辦工程機關開具支票代為匯入投標廠商之存款帳戶,如投標廠商請求以電話匯款方式匯還時,電匯費由投標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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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及先訴抗辯權。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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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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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19
- 內容:
- 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由廠商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與預付款同額之擔保: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書為之,其所需格式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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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四、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質權設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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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五十七、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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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第四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