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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公職人員本人□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 之家屬。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相類似職務: □第5款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職稱: □第6款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助理之服務機關: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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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十九、本署人員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經被害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署人員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者, 十九、本署人員利用執行職 務之便,對他人為性 騷擾,經被害人依性 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本 署人員對被害人為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十九、本局人員利用執行職 務之便,對他人為性 騷擾,經被害人依性 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 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本局 人員對被害人為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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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於接獲通知一小時內進駐應變中心,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並獲充 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 (處)長或簡任第十二 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 員,於接獲通知一小時 內進駐應變中心,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調度,並獲充 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 (處)長或簡任第十二 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 員,於接獲通知一小時 內進駐應變中心,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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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 無 □ 有,姓名與職務為: 四、本團體有無 貴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於離職前一年內、離職後 三年內, □ 無 □ 有,姓名與擔任職務為: 五、本團體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貴會及所屬機 關現職人員擔任之情形,說明如下: □ 無 □ 有,姓名與職務為: 四、本團體有無 貴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於離職前一年內、離職後 三年內,之情形,說明如下: □ 無 □ 有,姓名與擔任職務為: 五、本團體負責人、 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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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10-30
- 內容:
- 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二)懈怠職務,處事失當或言行不檢致影響本署聲譽,情節較重者。(三)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給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 當,情節輕微者。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給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 當,情節輕微者。 (二)懈怠職務,處事失當 或言行不檢致影響本 署聲譽,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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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同法第15條規定意旨「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特定目的外,尚須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情形之一」,應處理至無從識別(遮罩)以防個資外洩。」,同法第15條規定意旨「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特定目的外,尚須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情形之一 」 , 應 處理至無從識別(遮罩)以防個資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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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與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有顯然怠忽或廢弛職務者,主管機關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