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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公所提出申請者,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具領手續,逾期不予補助。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前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具領手續。獲准補助者未於具領期限內領竣時,視同放棄,不予補助,該缺額依候補序位通知遞補,該遞補者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具領手續,逾期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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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五、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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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變更設計、驗收、結算間各項處理手續之限額。三、各件工程之預算書應照「水土保持工料分析及計價基準」第一類工程變更設計追加減後,其各項手續仍依原類別處理,第二類、第三類工程變更設計後,其各項手續應按其變更後之工程費分依其類別處理;但第二類工程因契約變更後,其工程費達第一類工程者,屬補助款者:由執行機關自行依照規定辦理保留手續。屬輔辦工程者:執行機關應按月將支出憑證,連同有關文件送本局報銷,未付清本局負擔款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文件送本局統籌申請保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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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