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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耕技術於食農教學模組與綠色照顧活動設計、都市 農耕作物養護技術模組整合應用 2.有機作物栽培技術及耕作模式對作物與環境影響之研究-區域特色耕作模式發展 2.有機肥培與病蟲草害之友善環境資材、製劑研發與環境營造技術之建立 3.地區(含原鄉)耕作制度水土養分管理研究-不同區域耕作制度及水土養分管理研究、農 業生態系長期生態研究、農糧產業前瞻規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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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 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 油、水泥等使用情形。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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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 16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 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 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 土地,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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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66 五、等高耕作與等高栽植Contour Cultivation.142 Ⅶ 圖目錄 圖1- 1種植勤耕作物易致土壤流失...... 前 言 作物栽植區緊鄰溪岸 圖1-1 種植勤耕作物易致土壤流失 栽植區下方坡面無緩衝帶 (二) 土壤生產力降低 以往在作物栽培中,開發 密度通常較大,較易造成土壤沖蝕與土砂災害;短期勤耕作物因需定 時進行土壤耕犁、翻土等工作,翻鬆後的土壤極易遭雨水或農地地表上述山坡地宜農牧地,由於不論短期或長期栽培之農業耕作,皆 會進行土壤耕犁、翻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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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或無力自 4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 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 土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 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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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出具符合前二目之證明文 部分,經檢具第八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 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 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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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發主要在從事作物或果樹等農業生產活動,由於農業 耕作不論短期或長期栽培,土壤耕犁、翻土均為必要工作,包括等高耕犁、等高栽植、等高條作等耕作方法。亦即在栽種主要作 物時,以採取與等高線平行的耕作與栽植方式,使作物或犁溝等高平行橫 列於坡面上,用以阻截沿坡面流下的地表逕流或流失的土壤,1 等高耕作(Contour Farming) .........坡-7-10 表 坡-7-8 等高耕作之P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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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水土保持法 5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 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 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 土地,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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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水土保持法 5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 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 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 土地,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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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 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 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 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依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處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 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 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 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 者,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 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 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 收回土地,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