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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修正第三款,有關輪值主管兼任規定,因增列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 修正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款第二目之一,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及農林漁牧組之幕僚操作人員, 修正第三款第二目之二,於一級開設時,輪值人員改為坡地管理組一人、減災監測組二人、 修正第三款,有關輪值主管兼任規定,因增列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 修正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款第二目之一,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及農林漁牧組之幕僚操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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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3-25
- 內容:
- 考量農民經營初期投入回 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 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三 款規定,將週轉金貸款期 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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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前項第三款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四、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三、符合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書、表、文件之格式)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萬元整 備註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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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6-10
- 內容:
- 二、 本點第三款第四目 配合災害防救法一 百十一年六月十五 日修法,修正「土 石流災害」為「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災害」,修正「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支援 地方政府因應土石 流災害處理協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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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2-31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項之評選項目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八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 三、個人深耕貢獻獎: 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配合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將「獲獎」修 正為「得獎」,以求文 字敘述之一致,另酌 修文字。前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獎項之評選項目 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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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所發生醫療費用 自付總額達第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 重傷救助金以上者。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規定,修 正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其中 第一項第三款之修 正,緣由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二條第四 款規定「保險給付 支出」,係指「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扣 除「保險對象就醫 時依該法應自行負 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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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有關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工程費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時,應將招標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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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範圍劃定,指本部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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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屬於前項第三款之作業者,得免附「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水土保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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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 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 或獨立機關使用之名稱,其 他組織應避免使用委員會 一詞,爰將農路養護委員會 修正為農路養護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