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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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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題:
    山坡地開發水土保持管理法令、實務經驗交流及宣導座談會南部場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社團法人臺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課程目的:為強化水土保持相關從業人員對山坡地開發利用之了解,期藉由相關法規與實務課程,瞭解相關法令之目的、管制事項及申請流程,提昇人員之專業知能,使業務之執行更為順遂。
  • 102.
    題:
    109年度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教育訓練(包含環境教育認證)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 課程目的:為增進本局、各分局及直轄市政府承辦山坡地及查定業務之法規素養及實務經驗,特舉辦「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教育訓練」,期深化承辦人員專業知能,使業務之執行更加順遂。
  • 103.
    題:
    109 年度無人機考照及任務申請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為明確相關管理方式,交 通部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相關授權法規命 令修法工作。
  • 104.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專業訓練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專業訓練 第一梯次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落實水土保持處理與自然保育等理念,使水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特辦理5天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專業訓練」課程,期深化從業人員之法規素養及分享實務經驗,提升人員的專業知能,使業務執行更加順遂。
  • 105.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專業訓練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專業訓練 第二梯次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落實水土保持處理與自然保育等理念,使水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特辦理5天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專業訓練」課程,期深化從業人員之法規素養及分享實務經驗,提升人員的專業知能,使業務執行更加順遂。
  • 106.
    題:
    南投分局UAV無人載具操作教育訓練- 基礎班基礎班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因應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於(109年)3月31日正式實施,為提升分局治理暨農再工程空拍影像作業能力,並協助作業人員了解相關法規與操作證照之考試項目介紹,辦理相關無人載具飛行操作教育訓練。
  • 107.
    題:
    廉政法規及函釋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廉政法規及函釋
  • 108.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7.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1 條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109.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 (構)之首長,指依法規及組織編制所置綜理本機 關事務,對外代表機關,在首長制機關稱長、所稱副首長,指依法規及組織編制所置襄助首 長處理事務定有職稱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附屬機構,指前 三項學校依組織法規附設之醫院、農場、林場或其 他機構。 指依法官法所定之法官及檢察官;所稱戰時軍法 官,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 執行職務之軍法官。
  • 110.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基本定義 §2 公職人員 1、任職本會(含監督之機關團體)之公職人員範疇 (1)將原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即應受本法規範乙節,新法改為逐項列 舉,故本會暨所屬機關各政務人員、正副首長(幕僚長)、代表政府 或公股之董監事及採購、政風、會計主管仍有本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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