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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內容:
- 其調整項目以原同意補助項目為限,且不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受理機關得參照第六點辦理現勘核定事宜。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等規定核實撥付補助金額。 6.申請補助之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項目,補助金額依補助基準計算,並依排定優先順序辦理,如無法列入補助對象時,絕無異議。坐標 補助項目 規格 (或單位) 數量 補助基準 補助金額(元) 施作 期限 X: Y: X:以實際完成處理項目及數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核撥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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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3-17
- 內容:
- 197909 分局申請單位計畫名稱 補助金額 (萬元) 補助人數 (人/組) 臺北分局桃園市友善安心產銷協會銀髮樂活市民農園服務計畫80 1 臺北分局 宜蘭縣頭城鎮新港澳休閒農漁業 發展協會 新港澳農漁創客基地回留及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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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 易金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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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前項設計補助費依取得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核算之,變更設計者不再追加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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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全程活動日數至少一日以上,補助經費每日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補助金額每案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且應為符合研習活動宗旨相關人員,補助經費每日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補助金額每案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受補助單位填具計畫執行報告書(附件五)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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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三)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18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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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以致重複補助者,補(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 其他機關補助,以致重複補助者,補(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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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其申請項目及補助金額得準用「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款產業活化之行銷推廣規定辦理;如屬配合全國性或政策性推廣之農村旗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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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之前年度延續推動或經評估執行能量較佳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每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社區文化相關技藝傳承及文化導覽之研習或訓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殊農村文化傳承意義之相關祭典或節慶活動,每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每一案補助額度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原則,但以往辦理有具體成效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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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捐) 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 際網路公開。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