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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6-08
- 內容:
- 三、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服務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四、提供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推展之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服務時數及優良事蹟。三、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 三、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服務時數達 一百小時以上。 四、提供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推展之經 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金額達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 二、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服務時數及 優良事蹟。 三、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 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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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5-15
- 內容:
- 請說明預計開設實踐共創課程的主題、目的、內容、授課教師、校外學者專家導入、學生人數及組成、上課時數等,並說明各課程的連結及綜效,以及達成共創課程創新目的之策略、方法及步驟) 計畫整體推動重點 分年度計畫重點 二、請說明預計開設實踐共創課程的主題、目的、內容、授課教師、校外學者專家導入、學生人數及組成、上課時數等,並說明各課程的連結及綜效,以及達成共創課程創新目的之策略、方法及步驟) 計畫整體推動重點 分年度計畫重點 二、「農村實踐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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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2
- 內容:
- 五、 增訂培根課程師資授課時數限制及各階段課程結訓審認相關事宜。(修正 規定第十二點、經社區與輔導團隊共 同討論後,依各階段規定時 數開設。 (六)前五款課程內容得以講座、 研習營、得少於上課人數 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 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參與實作學員不 得少於上課人數之百分之 七十,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 予計入課程時數。參加觀摩研 習學員不得少於上課人數 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 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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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注意事項修正通過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1-01
- 內容:
- 增訂培訓小組定義與成立緣由、依計畫執行目的雙軌制執行培根課程與增能課程、增訂增能課程相關課程目標、內容、辦理類別及辦理方式、增訂培根課程師資授課時數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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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 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實施日期、內容類型、方法、實施對 象、時數、成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事項。前項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 護權責人員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 不足,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應受 罰鍰處分者,按最初 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 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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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實施概要、 實施日期、內容類型、方法、實施對象、時數、成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應受罰鍰處分者,以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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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 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 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實施日期、內容類型、方法、實施對 象、時數、成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事項。前項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 護權責人員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 不足,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應受 罰鍰處分者,以該法人、按最初 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 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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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予 計入課程時數。 (四)核心班、再生班培訓社區於社區內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 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 (五)社區開課,需包含本局指定(核心)課程,一小時正式課程及五小時觀摩研習課程(超出 五小時者,不計入課程時數)。時正式課程及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 作課程十二小時(超出十二小時者,不計入課程時數)。十二小時正式課程及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 課程十二小時(超出十二小時者,不計入課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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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 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 務時數核算。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 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 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 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 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 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 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 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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