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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駐臺辦事機構內政部消防署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地方行政首長直轄市、澳駐臺辦事機構內政部消防署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地方行政首長直轄市、內政部消防署 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 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 地方行政首長 直轄市、 內政部消防署 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 地方行政首長 直轄市、委會及港澳駐臺辦事機構內政部消防署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地方行政首長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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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款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持申報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抄件份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請主管機關審核:一、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如下: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確認其土地為合法使用,書核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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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2-31
- 內容:
-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配合辦理情形。 (3)教育宣導作為。 (4)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監督管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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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並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5)初審及修正: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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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工地週邊協調事項: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若建築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使用執照或其他類似文件時,其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以致延誤時,機關應先行辦理驗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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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或分署審查。由本署代辦農業部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 屬分署審查者,由分署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三) 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二) 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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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保證金之動用)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仍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代為履行之程序)第八條 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代為履行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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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採取必要之緊急防災措施,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有必要者,應限期命水土保持義務人提送緊急防災計畫,須配合緊急防災計畫之實施而辦理變更者,應即辦理變更,並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緊急防災措施或緊急防災計畫之實施合格後,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一,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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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其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證金於依規定實施水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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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工作。處理廢物及為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構)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治理機關(構)得隨時派員查勘,遇有危害水庫安全之虞時,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停工;於完成加強保護措施、經檢查合格後,方得繼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