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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第二名各嘉獎1次)三、人事單位定期(每年4、8、12月)分析各單位數位學習情形,並視實際需要陳報機關首長,作為平時考核之參據。每人每週數位學習時數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由單位主管同意視實際需要調整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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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分析各單位數位學習情形,並視實際需要提報機關首長,作為平時考核之參據。每週數位學習時數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由單位主管同意視實際需要調整延長。柒、本計畫陳奉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所屬各機關為推動本計畫,得另行規劃具體措施。每人每週數位學習時數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由單位主管同意視實際需要調整延長。每人每週數位學習時數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由單位主管同意 視實際需要調整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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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實施期程為3年,部分措施得視實際需要賡續推動辦理,或視實際推動情形調整期程。二、發展階段(一) 本階段得視實際需要與導入階段同步實施,或自導入階段完成後實施,實施期程為5年,部分措施並得視實際需要賡續推動辦理。(二) 具體措施1. 營造優質數位學習環境(1)規劃數位學習專區提供良好之軟硬體學習環境,三、推廣階段(一) 本階段得視實際需要與發展階段同步實施,或自發展階段完成後實施。本階段自本方案生效日起實施,實施期程為3年,部分措施得視實際需要賡續推動辦理,或視實際推動情形調整期程) 召開數位學習研究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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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擔任主導或協助機關(單位);各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派員進駐前進協調 所擔任主導或協助機關 (單位);各分組之主 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 際需要報請應變中心指 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 調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派員進駐前進協調 所擔任主導或協助機關 (單位);各分組之主 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 際需要報請應變中心指 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 調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派員參與前 進協調所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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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另技術工如木工、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出勤紀錄,另除已訂有委託勞務合約者外,另技術工如木 工、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 撙節原則核實編列,核銷時應檢附收 據、出勤紀錄,另除已訂有委託勞務合 約者外,應敘明工作內容,經由人事及 計畫執行人員簽署證明。另技術工如木工、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出勤紀錄,另除已訂有委託勞務合約者外,應敘明工作內容,經由人事及計畫執行人員簽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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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八、本原則適用之計畫以經常門經費支用為限,得就各預算科目內之項目依實際需要調整,未於第七點經費編列原則規定之項目,編列時須與計畫相關,並應符合一般市場價格或行情,本於撙節原則覈實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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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五、為確保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減災工作之落實,對於已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資料,得視實際需要辦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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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四) 不適合破壞性試驗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指定製作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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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政策推廣類:推動農村再生活化所做的必要宣傳,所有可能參與農村再生者皆可為對象,視實際需要提供新發展主題或各發展主題新趨勢的相關政策說明。 (四)政策推廣類:推動農村再生 活化所做的必要宣傳,所有 可能參與農村再生者皆可 為對象,視實際需要提供新 發展主題或各發展主題新 趨勢的相關政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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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第十一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 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第八條 災區建築物因天然 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 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準,得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