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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關係人到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六) 申評會評議時,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關係人到場或以其他 適當方式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六)申評會評議時,關係人到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申評會評議時,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關係 人到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並得 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六)申評會評議時,應以不公開方式為 之,關係人到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申評會評議時,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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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2-24
- 內容:
- 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或以其他 適當方式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 人到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並得 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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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委員若干人,由行政 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 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派兼或聘兼。市)政府正、副首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 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 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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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已無詢問 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並 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 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 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時,應避 免其對質。於第三款及第 四款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機會,必要 時,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 (四)申訴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 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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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時,已無詢問 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並 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 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 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時,四款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機會,必要 時,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申訴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 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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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學識經 驗人員列席說明。被申訴人,以 便其到場說明;並 得邀請申訴人、被 申訴人、關係人、 專家學者或相關學 識經驗人員列席說 明。應通知申訴 人、被申訴人,以 便其到場說明;並 得邀請申訴人、被 申訴人、關係人、 專家學者或相關學 識經驗人員列席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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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秘書長、有關 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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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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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有關 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 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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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 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