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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包含相關法令規定之研析、工程地點調查、實測(例如地質鑽探、現地測量等),進行必要之研究、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7)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例如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表下地質資料)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與審核。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7.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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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5-04-14
- 內容:
- 設計階段應參考相關地質鑽探報告,評 估基礎土壤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或規劃地 質改良措施。設計前應針對壩基部分做地質 鑽探,依照地質鑽探結果辦 理相對應設計內容。 2.軟弱地盤加強基礎施打基樁, 如鋼軌樁、微型樁、或全套 管基樁托載於堅硬土層或岩 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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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五)提供必要之地質鑽探試驗報告等資料。 (六)工程預算總金額(或工程發包經費上限)。 (五)提供必要之地質鑽探試驗報告等資料。 (六)工程預算總金額(或工程發包經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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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三十二條 (地質鑽探調查) 地質鑽探調查之前,必須進行區域 地質文獻分析與地表地質調查, 並應 按基地地質狀況及現場初勘結果,設計 足以獲得研判基地地質狀況之鑽孔數 量、 (三) 地質:得免地質鑽探報告。(可 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 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 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 若無法判斷地質構造或岩性 者,應實施地質鑽探。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 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若無法判斷地質構造或岩性 者,應實施地質鑽探。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 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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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土保持
- 發布日期:
- 2024-10-23
- 內容: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完成操場擋土截排水及欄杆防止師生墜落,桃源區公所完成埔頭溪河道土砂清疏,擴大河道安全排洪後,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接手進行水文水理調查分析、地質鑽探調查,擬定二階段治理計畫,107至109年度分期完成復建工程,為興中國小校園與社區打造緊密周延的安全防護網設計首次導入建築塔吊技術進行材料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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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7.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7)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例如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表下地質資料)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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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06-09
- 內容:
- 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不畏高差約200公尺的陡峻溪床,施工期間多次颱風豪雨造成兩岸持續崩塌等艱難迎向挑戰,歷時約3年半之整治,透過地質鑽探及佈設監測儀器充分瞭解崩塌機制,並針對沖蝕、水質及土壤流失進行控制,兼顧安全、生態及人文,設置連續式防砂設施調整溪床坡度及控制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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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第六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 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 拆除重建者,其重建前 之拆除、地質鑽探、測 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 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 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 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 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 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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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第六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建 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 建者,其重建前之拆除、地 質鑽探、測量、整地、施工 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 置作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 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 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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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若無 法判斷地質構造或岩性者, 應實施地質鑽探。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 定,若無 法判斷地質構造或岩性者, 應實施地質鑽探。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 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開發內容如涉 及永久建築物之興建者,則 須進行地質鑽探,其他開發 類型則得以中央地質調查所 等機關之地質資料代替。若無 法判斷地質構造或岩性者, 應實施地質鑽探。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 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得免地 質鑽探報告。(可引用中央地 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