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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第五點所定實施計畫應於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階段,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研提計畫書,第五點所定實施計畫應於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階段,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研提計畫書,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送農村水保署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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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 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 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 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 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 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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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依下列方式提 報:(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 供專案協助者,以辦 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 九、第七點所定新興計畫應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 供專案協助者,以辦 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 一、點次變更。施計畫應於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階段,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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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01
- 內容:
- 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 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 階段,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 提供專案協助者, 以辦理農業生產技 術類計畫為原則, 九、第七點所定新興計畫應 於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 階段,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委會所屬機關 提供專案協助者, 以辦理農業生產技 術類計畫為原則,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 同第一點及第二點修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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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另當年度如本署編列預算於相關計畫協助者,其成果內容應包含各團員之名單 、訓練等相關成果。另當年度如本 署 編列預算於相關計畫協助者,其成果內容應包含各團員之名單、訓練等相關成果。另當年度如本局編列預算於相關計畫協助者,其成果內容應包含各團員之名單、訓練等相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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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由農委會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 (一) 由農委會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 畫為原則,應至「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依下列方式提報: 由農委會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一) 由農委會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 畫為原則,應至「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依下列方式提報: 由農委會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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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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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 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 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 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 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 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 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 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 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 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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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 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 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 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 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 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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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要求中央協助者,經 濟部水利署得依地方政府之申請核給補助經費,管理人力(並得雇用委外辦理保全人員協助者為 即保全標)、管制設施(含地磅、管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管理人力(並得雇用委外辦理保全人員協助 者為即保全標)、管制設施(含地磅、管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管理人力(並得雇用委外辦 理保全人員協助者為即保全標)、管制設施(含地磅、管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 及其他管理維護措施等,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 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 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