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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三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應輔導重建住宅住戶,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成立管理委員 會, 第十三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應輔導重建住宅住戶,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成立管理委員 會,辦理管理維護事項。 第十三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輔導重建住宅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辦理管理維護事項。 第十三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輔導重建住宅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辦理管理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