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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本次修正更正查定之土地範圍經分割及合併,並於1年內恢復原查定範圍,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仍得受理更正查定;另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5月16日函,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更正為管制相對嚴格之查定結果者,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程序,明訂須另附諮商同意切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