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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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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12
    容: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應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人,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集居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 集居聚落應達五十戶或 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 人,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 島地區集居聚落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 集居聚落應達五十戶或 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 人,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 島地區集居聚落申請書內農民集居聚落之戶數及人口是 否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 人;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申請書內農民集居聚落之戶數及人口是 否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 人;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
  • 2.
    題: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95.4.10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五、規劃區內之農村住宅由規劃單位之專業建築師依本要點規定設計達二十戶以上者,其設計費每一住宅單位依總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四百元。
  • 3.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一定規模集居聚落,指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第八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人,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農業區或保護區。
  • 4.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31
    容: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農村社區一定規模集居聚落,指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人口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
  • 5.
    題:
    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95.04.10 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17
    容:
    四、 規劃單位於規劃區辦理規劃時,有二十戶以上願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如附件)由規劃單位之專業建築師設計者,給予補助住宅設計費。
  • 6.
    題: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申請及發放作業程序(95.10.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17
    容:
    之合計數為分母,「統一設計」合計數為分子計算)或十戶以上同意由該區規劃團隊提報水土保持局備案之執業建築師(之合計數為分母,取得建造執照之戶數為分子計算)或十戶以上,即符合本項設計費發放標準。在九十年八月一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團隊建築師將二十戶以上之建造執照(影本)暨申請表( 附表一/PDF檔),彙總向所轄鄉(鎮、即符合本項設計費發放標準;若屆時未能提送或未達二十戶者不予補助。(四)設計費補助申請程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