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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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本署負責掌理事項:
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四、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生態與景觀之調查、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六、集水區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山坡地治山防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執行及督導。
八、土石流、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防災之策劃、調查、推動、協調及督導。
九、水土保持管理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 依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各分署負責掌理事項:
一、農村發展相關土地活化利用之協調、聯繫、設計及執行。
二、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農村人力培育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三、農村整體環境、農村生態與農村景觀、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農村生活機能改善等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聯繫及執行。
四、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人才培育之教育、宣導及推廣。
五、集水區水土保持、治山防災、水土資源保育、土石流防治、大規模崩塌處理、農村及防災道路系統等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聯繫及執行。
六、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處理與防災整備應變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水土保持書件審核監督與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八、工程品質稽查、工務處理、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之協調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