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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11.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第一章 總 則(依據)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法定林木造林)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從事造林及撫育者。
  • 6212.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第一章 總 則(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第一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 6213.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依據)第一條 本細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山坡地範圍公告)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
  • 6214.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 6215.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第 一 章 總 則(適用範圍)第一條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主管機關)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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