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公告劃定「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面積,經變更後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仍指定為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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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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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農保字第1130237803號 |
主 旨 | 廢止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1月19日農水保字第1001861036號公告劃定「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面積,經變更後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仍指定為苗栗縣政府,並自即日生效。 |
依 據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但書。 |
公告事項 | 一、依「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五年通盤檢討核定本,旨揭特定水土保持區原面積158.27公頃,廢止其部分面積118.0096公頃,面積變更為40.2604公頃,廢止地段號為南庄鄉風美段220地號等235筆土地,詳如後附位置圖及土地地籍清冊。 二、「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苗栗縣政府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請該府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一、依「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五年通盤檢討核定本,旨揭特定水土保持區原面積158.27公頃,廢止其部分面積118.0096公頃,面積變更為40.2604公頃,廢止地段號為南庄鄉風美段220地號等235筆土地,詳如後附位置圖及土地地籍清冊。
二、「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苗栗縣政府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請該府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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