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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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105186023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1071855228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9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1091863566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及第9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1111868297號函修正第9點、第10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21864205號函修正全文12點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3265938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原名稱: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42658431號函修正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農業部為營造安居樂業農村,促進人文友善環境,建立農業典範,推動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及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負責規劃及推動,並以各分署規劃推動之區域亮點主軸及其發展區域為計畫範圍。
三、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係以發展農村三生功能及特色為主,引導營造區域亮點主軸,整合不同農村之生態、生活、文化或產業等資源與組織,加值發展為軸線或區域性的亮點。區域亮點推動主軸得包括下列各款:
(一)宜居:
1.融入景觀美學,形塑聚落生活文化特質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2.強化高齡友善服務,照顧多元族群使用需求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3.推動里山倡議及生態保育,促進人與自然共榮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4.建構環境調適功能,提升區域韌性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二)宜業:
1.改善農產業生產基磐條件,確保社區產業永續運營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2.營造多元產業場域特色,支持創新創業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三)宜遊:
1.協助農業旅遊環境基礎設施,優化服務場域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2.農村體驗設施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四、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體系如下:
(一)總平臺:總平臺以農村水保署統籌運作為原則,得邀請農業部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學者專家等參與,以利進行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之諮詢、協調及審查。
(二)區域平臺:
1.區域平臺分為北部區域平臺(臺北分署)、中苗區域平臺(臺中分署)、彰投雲嘉區域平臺(南投分署)、南部區域平臺(臺南分署)、臺東區域平臺(臺東分署)、花蓮區域平臺(花蓮分署)。
2.區域平臺由各分署依其轄區範圍統籌運作,並得邀請農業部所屬機關、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及非營利團體協調合作。
(三)執行單位:以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單位為執行單位。
五、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流程如下:
(一)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選定:由各分署依據轄區內農村區域性資源條件與發展特色,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公告於各分署全球資訊網。
(二)計畫研提:由各分署透過區域平臺之運作,掌握現況及課題、研擬策略,擬訂各項實施計畫。
(三)計畫審查:由農村水保署召開總平臺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原則包含下列各項:
1.發展主軸、區域及對象之明確性。
2.發展現況調查及資源盤點之完整性。
3.因應策略與實施計畫資源應充分對應發展主軸、區域及對象並具可行性。
4.資源整合程度、組織合作模式及經營永續性。
5.執行規劃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資源投入比重與預期產出績效及成果之適切性。
(四)計畫分工執行:各項實施計畫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六、農村區域亮點計畫得依實際發展需要滾動檢討,執行期間如涉及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調整時,應進行變更,並經提報總平臺審查同意後辦理。
七、第五點所定實施計畫,其執行內容得包含下列各類:
(一)農業生產技術類:農業生產加工相關技術、設施(備)之研發、試驗、推廣應用、調查診斷、現地輔導及人才培訓等。
(二)規劃設計類:
1.產業經營管理、產品加工與食品衛生安全之診斷、輔導及培力。
2.韌性調適與節能減碳之規劃及培力。
3.農村體驗教育之開發設計、服務品質培力及經營管理。
(三)行銷推廣類:農村多元文化與特色之行銷、推廣及通路等。
(四)環境條件改善類:
1.區域內老舊農水路修建。
2.水資源保育及再利用設施。
3.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4.農村社區照顧服務友善設施及環境營造。
5.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6.空間活化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7.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多功能廣場。
8.其他經農村水保署認定具有助益者。
(五)生態保育類:
1.農村生態資源調查:認識農村自然資源與生態特色,動、植物資源調查方法訓練,鄉土自然資源調查、巡護人力組訓,生物資源調查。
2.農村生態資源保護:農村生態保育,農村生態保育維護。
3.農村生態環境教育:生態環境教育講座、工作坊及研習課程,生態環境導覽解說訓練等,以及其他具提升農村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
八、第五點所定實施計畫應於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階段,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研提計畫書,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送農村水保署核定後執行。
(二)由各分署辦理補助者,由受補助單位另依相關補助作業規範研提。
(三)環境條件改善類計畫,應由各分署填報農村再生環境改善工程(補助)勘查紀錄表(附件),另得視需要採取自行興建或委託政府機關、公法人興建方式執行。
九、已核定實施計畫如有執行項目內容變更,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執行者,執行機關(單位)應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研提變更本函送農村水保署核定後執行。
(二)由各分署辦理補助者,由受補助單位,另依相關補助作業規範辦理。
十、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之管考作業如下:
(一)農村水保署應按季掌握計畫執行情形與進度,並協助或督促各分署立即解決可能遭遇之問題。
(二)各分署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提送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及相關成果簡報送農村水保署備查。
(三)農村水保署應檢視計畫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相符,並得作為後續計畫經費核配之參據。
十一、其他執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分署歷年自行或委託興建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以確保公眾安全、後續維護管理及使用效益者,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由各分署統籌研議,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二)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事項,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以專案方式辦理第七點第四款計畫。
(三)各分署委託政府機關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時,受委託單位準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
(五)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農村再生公共設施執行地點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應先釐清現況及需求是否符合原申請撥用計畫或已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所明定之特定項目及用途使用,並已完成用地變更編定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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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第5次修正) | 16kb | odt | |
附件_農村再生環境改善工程(計畫)勘查紀錄表 | 28kb | docx | |
附件_農村再生環境改善工程(計畫)勘查紀錄表 | 22kb | odt |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_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 | 602kb | ||
水保署農授_修正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_第六次 | 178kb | ||
農再區亮作業原則及規範修正總說明v1-對照表(第六次修正)-正式版本 | 107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