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
臺灣地形,南北長而東西狹,中央山脈縱貫南北,把全島分剖為東西兩部,地陡勢促,河短流急,野溪、坑溝密布,加上地震、颱風及豪雨頻繁等不利之自然條件,水土保持成為國土保育的重要課題。臺灣的水土保持工作至民國41年起由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簡稱農復會)開始舉辦一小規模的水土保持計畫,並以訓練培育水土保持技術幹部及農地水土保持示範為重點工作。42年開辦第一屆水土保持人員實地業務講習班, 43年在農復會支助下,省農試所辦理海拔一百至一千公尺之間之「農林邊際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調查」,為期六年完成,調查結果發現全省山坡地有六十餘萬公頃沖蝕嚴重,亟待調整土地利用,實施造林及水土保持處理。44年農林廳成立「土地利用小組」,輔導協助縣市政府及重要水庫管理單位成立水土保持工作站,積極展開農地水土保持示範、宣導與推廣,及重要水庫集水區或沖蝕嚴重地區防砂整治工作。
民國50年4月11日成立「山地農牧局」主管全省水土保持業務。65年公布實施「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是臺灣水土保持法的先驅。75年因山坡地供非農業使用日益增加,故全面檢討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將山坡地非農業使用納入條例規定。83年公布「水土保持法」,臺灣始有全面規範實施水土保持法規。93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裁併林業處,將原林業處掌理之「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事項,移交本署處理。
為兼顧山坡地水土保持、保育與利用,歷年來水土保持工作可分為農牧經營、保育治理與監測管理三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