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推挖土機作業管理要點(106.07.01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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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89012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1001865744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1061854678號函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推(挖)土機作業,協助從事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改善農業經營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挖)土機必須在符合安全及水土保持之原則下作業。
三、本局視年度工作需要統籌調配適量推(挖) 土機,派駐所屬各分局使用。
四、分局應在本局指揮監督下,負責其工作區域推(挖)土機業務之推行。
五、推(挖)土機與駕駛於派駐分局期間,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均比照其編制內之車輛與人員管理辦法管理。
六、推(挖)土機駕駛以一車一人為原則。
七、新僱駕駛限男性,須年滿廿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國中(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役畢,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農用曳引機駕駛執照,經本局甄試合格者。
八、駕駛之職責如后:
(一)專責操作推(挖)土機及保管現場油料、隨車工具及零件材料。
(二)辦理推(挖)土機一、二級保養維護工作。
(三)按日填寫日報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分局),並經現場工作人員(或施工申請人)簽章後,於每星期一投遞之。
(四)本局或派駐單位交辦事項。
九、駕駛在現場工作時,應依據施工單位負責現場技術人員之規劃、釘樁及指導施工,並受其指揮、監督。
十、駕駛之工作時間每日以作業八小時為原則,其行止動態,應與派駐單位保持連繫。
十一、駕駛之平時考核,由派駐單位負責辦理;年終考績則由本局統籌辦理。
十二、駕駛之一般獎懲由派駐分局報局辦理,年度工作績效獎懲,則由本局依據分局施工月報表逕行統計辦理。
十三、推(挖)土機作業計畫及預算均由本局編列,各分局推(挖)土機作業之預算則由本局會同各分局就其工作區域(含縣市政府執行部分)年度工作計畫及改善農業經營條件需要編定。
十四、推(挖)土機計時收費,其收費標準本局依據作業成本分析核定之。
十五、推(挖)土機在工作區域內之移動時間,視同作業一併計時收費。
十六、推(挖)土機作業費,應由施工單位(含縣市政府)各現場工作人員依實際施工時數負責按月收繳分局帳戶,並發給收據。
十七、各分局應將當月所收之作業費,於次月十日前悉數匯入本局台灣銀行中興分行○一三○三七○五五九五-八號帳戶,並將該月之支出憑證連同收支明細表三份,一併報局核銷(但為配合會計年度決算,每年十二月份之作業費支出憑證及收支明細表應於翌年元月五日前寄達本局)。
十八、申請推(挖)土機作業服務,應填具「推(挖)土機作業申請書」,並檢附「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向施工單位(本局所屬分局或該管縣市政府)辦理。申請人如非土地所有人,應加附「土地所有人同意書」。
推(挖)土機作業服務申請案,應按左列優先順序分別輕重緩急核定之:
(一) 本局之專案計畫。
(二) 本局之年度工作計畫。
(三) 本局年度計畫以外之工作。
推(挖)土機作業內容包括:
(一) 水土保持各項處理與維護。
(二) 農路支線、作業道、園內道、宜農牧地局部整坡、擴大田區、農塘挖築等。
(三) 有機肥料埋置、植生綠美化、中(深)耕等有關農業經營及田間管理作業。
屬於前項第三款之作業者,得免附「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水土保持計畫」。
十九、各分局應就天候及農時等因素,協調工作區域各施工單位排定施工順序,並依序派機施工。
二 十、施工前,施工單位應負責安排機械及油料等之安全存放處所。
二十一、施工現場,應由施工單位派員規劃釘椿,並於危險地點預為樹立標誌,以示警戒。
二十二、推(挖)土機作業時,施工單位負責現場之工作人員應赴現場(如因故離開時,可請施工地農友協助)導施工,以策機械及人員之安全,並從事作業時數及施工品質之簽證事宜。
二十三、各分局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妥上月之施工機械作業月報表三份,兩份報本局,一份存分局備查。
二十四、本局推(挖)土機禁止協助從事營利性施工作業。
二十五、本局推(挖)土機之保養維護分為四級,一、二級保養由分局督導駕駛辦理,三級以上保養則由本局負責辦理。
二十六、推(挖)土機故障時,駕駛應詳加檢查其故障原因並檢修之,無法檢修時,應立即通知分局及連繫本局派員修護。
二十七、本局有關推(挖)土機所用工具零件,物料等應由管理人員設卡分類負責管理,並隨時保持正確之記錄,員工於領用時應先填妥領物單,核准後領用。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無故遭受損壞 或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