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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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農授水保字第09118455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點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46940號令修正發布第19點;並自92年6月15日實施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91878255號令修正發布第3、8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21860037號令修正發布第1、2、3、8點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55399號令廢止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山坡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貸款,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以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為管理機關,依據有關年度預定辦理貸款地區、種類、項目、金額編製預算、決算。
三、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村水保署分署為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申請、審查及核定。
四、經辦本基金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經辦貸款銀行),負責借款之徵信調查、放款、收款及編製有關報表。經辦貸款銀行並得委託設有信用部之各級農會辦理核貸。
五、貸款種類:
(一)公共設施貸款。
(二)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貸款。
(三)農業經營貸款。
(四)農宅輔建貸款。
六、公共設施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施設於已執行、正執行或預定執行之山坡地保育利用計畫區內。
(二)應以提供多數農民使用、受益為優先。
(三)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輔導之執行機關審核可行。
七、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規定辦理申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經執行機關核准有案者。
(二)土地未超限利用者。
八、農業經營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台灣地區山坡地範圍內具有發展潛力之地區,並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村水保署分署同意輔導者。
(二) 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三) 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九、農宅輔建貸款:管理機關輔導有案之農宅。
十、貸款利率:由管理機關報本基金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十一、貸款期限:
(一)公共設施貸款: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貸款:最長十年。
(三)週轉資金貸款:最長一年。
十二、每戶最高核貸額度:
(一)公共設施貸款:不得超過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二)資本支出及週轉資金貸款:不得超過貸放餘額新台幣四百萬元,但公共設施貸款不予計入。
貸款項目與單位最高核貸額規定如附表。
十三、申請本貸款,應檢附申請書,依下列規定向土地所在地執行機關申辦:
(一)鄉(鎮、市、區)公所:應擬定工程或設施計畫及還款計畫,提經鄉(鎮、市)民代表會(或市議會)審議通過報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二)公共設施興建委員會: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執行機關審核,並在核定預算額內,由受益戶按受益面積個別具名申貸。
(三)農民團體或法人:應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如屬公共設施貸款,應將工程預算書附審。
(四)個別農戶:應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權憑證影本附審。
十四、本貸款之擔保方式,依經辦貸款銀行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借款人擔保能力如有不足,得透過經辦貸款銀行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十五、貸款之執行程序:
(一)管理機關應將年度預定辦理地區、種類、項目、金額資料,函知執行機關及經辦貸款銀行。執行機關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資料,受理借款戶之申請。 管理機關並撥付一定數額週轉金,供經辦貸款銀行週轉運用。
(二)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完成個案審查,並將核定之申請書,函送當地經辦貸款銀行辦理徵信調查並副知管理機關。不予核貸之申請書,轉知申請人。
(三)經辦貸款銀行於接到執行機關函送之借款戶申請書後,應於五日(無擔保放款)或七日(擔保放款)內完成徵信調查與擔保品查估工作,並辦理下列各項工作:
1.同意核貸案件,除通知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外,並將申請書第一聯退還申請人,第二聯函送執行機關,第三聯留存為辦理放款依據(受委託農會應將第三聯影印一份函送經辦貸款銀行當地分行備查)。
2.貸款後二日內,編製核貸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函送經辦貸款銀行登帳及劃付貸款資金;一份函送管理機關核撥週轉金,如屬受委託農會辦理時,應編製核貸借款戶清冊四份,一份自存,三份函送經辦貸款銀行當地分行依規定辦理。
3.擔保品價值如有不足,無法照原申貸額度核貸時,其未核貸部分,得徵經申請人同意後,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以順利取得所需資金。
4.不予核貸之申請案,申請書函送執行機關轉知申請人。
5.申請人放棄申請時,申請書函送執行機關備查。
(四)管理機關於接到經辦貸款銀行之各地分行函送之核貸借款戶清冊後應即予登記,並依核貸額度撥付週轉金至經辦貸款銀行。
(五)經辦貸款銀行應於貸款到期日十日前填造還款通知書通知借款人。
(六)經辦貸款銀行應按月將收支情形製表函送管理機關。
(七)經辦貸款銀行於收回貸款本息時,應於每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彙總解繳本基金專戶 (受委託農會應將款項於二日內交由經辦貸款銀行當地分行轉繳),逾期,依規定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十六、撥款方式:
(一)公共設施貸款:依經辦貸款銀行規定開戶,並依據執行機關估驗證明後支付。
(二)資本支出與週轉資金貸款:於借款人辦妥借款手續當日,將款項撥存借款人帳戶或開具指名票據一次撥付。
十七、本貸款之有關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訂定。
十八、償還方式:
(一)利息:各項貸款利息,應自貸款日起,每半年計繳一次。
(二)本金:
1.公共設施貸款:
每年一期,分十期平均攤還,於貸放滿一年時償還第一期。
2.資本支出貸款:
每半年一期,分十一期平均攤還,於貸放滿五年時償還第一期。
3.週轉資金貸款:
到期一次還清。
如核貸期限短於規定最長期限時,其償還期數或寬緩期應比照縮短。
十九、經辦貸款銀行經辦本貸款之手續費,定為年息一.二五厘,由利息收入款中支付。
二十、貸款風險由山坡地開發基金戶負擔,但因徵信調查、擔保品查估不實或因貸款手續錯誤等發生呆帳時,應由經辦貸款銀行負責。
二十一、本基金貸款,不論有無擔保品,如發生違約時,除以原核貸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半年以內者,按原核貸利率加收一成,逾期超過半年者,按原核貸利率加收二成之違約金;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應於還款日一個月前向原經辦貸款銀行提出,其展延期限累計超過二年者,須由經辦貸款銀行函報管理機關核准。
二十二、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及經辦貸款銀行,得派員調查貸款用途及資金之運用績效,借款人應予合作,如發現未按規定利用本貸款時,得由原經辦貸款銀行通知終止契約,收回本息。
二十三、執行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十五日內,將該年度實際貸款成果表送管理機關備查。
公告「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利率
中華民國93年2月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308號公告並自民國93年2月12日起實施
依據: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利率
一、公共設施貸款:年息二%。
二、資本支出貸款:年息二%。
三、週轉資金貸款:年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