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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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818530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704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序文、第5條、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可能性之相關資料。
第三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四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及影響範圍。
(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三)土石流災害紀錄。
二、大規模崩塌災害
(一)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位置圖及影響範圍。
(二)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
(三)大規模崩塌災害紀錄。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前項災害之區域。
第五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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