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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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8185219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91871658號函修正發布第2、6點
法規內容
一、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規格詳附圖一。
二、牌面應固定於安全圍籬或牌柱,牌柱應使用管徑80mm(3in),厚度3mm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或以固定架用(5cm×5cm)厚度0.5cm以上製作,規格詳附圖二。
三、牌面用綠色底色,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四、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寬採1.0cm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cm白色線條。
五、施工標示牌應設置於工地明顯位置,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及危害安全。
六、施工標示牌應經常巡視及保養,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維護處理。
七、施工標示牌應於開工前豎立,並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