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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加班費管制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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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加班費管制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農保人字第11326512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支給,特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加班應事先填具加班單,如因臨時或緊急業務需要事後補單,應於加班事實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不含例假日)填具申請單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始得申請加班費,逾時僅得申請補休。但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期間之防災加班,不在此限。

三、 加班刷卡管制:

(一) 申請加班人員,均應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刷卡,如因狀況特殊無法立即刷卡者,應敘明理由,於本署OA辦公室自動化系統做線上刷卡補登申請,送單位主管(含)以上人員核准。

(二) 例外情形:

1、 本署主任秘書以上長官申請加班者(含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期間之防災加班),以紙本簽到、退按月(防災加班於開設結束後)送人事室登錄。

2、 配合中央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期間之輪值人員防災加班,以簽到表方式提供人事室登錄。

(一)職員:

1、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2、非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二項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四)臨時(契約)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上開人員,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核算其加班時數及每小時支給數額。

五、加班費之支領:

(一)請領時以室、科為單位每月造冊,經加班人員確認簽章並送人事室、主計室審查後發給。

(二)本署簡任主管以上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加班,每月報支加班費不得逾十五小時。但有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情形,及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事前簽奉署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加班費時數限制:

(一)一般加班: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4、超過部分均不予核發加班費,惟得擇期補休假。

5、每年可請領總數以一百八十小時為上限。

(二)專案加班:

1、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而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經簽請署長(授權主任秘書)核准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六十小時(包含一般加班時數)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六十小時者,應專案簽請署長核可後函報農業部同意。

2、每年可請領總數以二百五十小時為上限。

(三)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期間之防災加班,加班費請領不受上述年度請領時數限制。

(四)如有特殊情形需請領超過年度加班費上限者,得專簽署長同意後辦理。

(五)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加班補休:加班補休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
前項補休假屆滿前六個月、三個月、二個月及一個月,由本署辦公室自動化系統發送通知訊息予申請補休假者及其直屬主管,以利完成補休假。
補休假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無法於補休期限屆滿前完成補休假者,應詳述未能於屆滿前執行補休假之具體事實,經直屬主管、單位主管覈實查核後,簽會人事室、主計室並奉本署一層長官同意後,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計發加班費。

八、已支領加班費者,不得再供應餐點或報支其他津貼。但輪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人員不在此限。

九、各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員工加班,不得浮濫,並應適度調配人員加班,避免對加班人員身體或生活造成不良影響。人事室對各單位職員加班情形得隨時會同政風室派員查察(技工、工友部分由秘書室負責),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一經查明,應予議處。

十、本署所屬各分署,應另行訂定加班費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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