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預付款注意事項(112.8.29停止適用)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次:1857
中華民國90年7月19日9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工字第90185478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9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098184603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函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公共工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暨所屬各分局辦理之公共工程標案,其發包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於工程契約中納入預付款相關規定;未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工程契約中規定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
三、工程支付預付款者,其額度為決標金額百分之三十(尾數以千元為單位)計算,惟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減之。
四、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於工程契約訂立後由廠商向招標機關申請;於工程實際開工後支付之。
五、得標廠商不得於工程預付款支付前,以招標機關尚未支付工程預付款為由,拒絕開工或停工。
六、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由廠商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與預付款同額之擔保: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書為之,其所需格式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格式。
七、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應專用於該工程,否則由機關收回預付款。
八、預付款之回扣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起迄至百分之八十止,併隨估驗計價逐期平均扣回。
九、工程預付款擔保,得標廠商得按預付款扣還成數,申請發還或除去保證責任。
十、如工程費變更減少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十以上時,得標廠商已支領之工程預付款,應自招標機關通知後,從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款中按比例扣還。
十一、工程開工後如因故無法施工必須解約者,得標廠商必須於解約前繳還預付款。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更新日期 | 檔案下載 |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762kb |